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5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乔永佳、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永佳,李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永佳,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滨,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欣,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乔永佳因与被上诉人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永佳与被上诉人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第三方即石家庄市汉谷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给付定金1万元,并支付了部分中介费,因此,可依法追加中介方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当查明在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早已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履行,造成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应当分清楚。另,应释明在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不妥,应当依法综合处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乔永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张国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