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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铁志、刘桂君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志,刘桂君,张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执复1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杨铁志,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桂君,女,汉族,1958年12月4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利害关系人:王尊贤,女,1939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张利国,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复议申请人杨铁志、刘桂君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执异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异议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执异4号异议裁定;二、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