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9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64汤红丽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丽,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964-1号原告汤红丽。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法定代表人钱静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红丽诉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红丽于2017年6月2日以已自行与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红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红丽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汤红丽预交,由汤红丽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