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管世伟与杨院立、尹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世伟,杨院立,尹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933号原告管世伟,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院立,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内黄县。被告尹吉兴,男,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世伟与被告杨院立、尹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世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院立、尹吉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世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管世伟负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涵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