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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与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943号原告: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路东。机构代码:913××××8K负责人:翟中新,经理。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广达路*号。机构代码:913××××X9法定代表人:裘伟民原告德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乐陵分公司诉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