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国铭、金凤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国铭,金凤友,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陈守雄,郜星锋,蔡巧霞,刘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铭,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娜,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凤友,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幼芳,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项目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674009204C。法定代表人:陈守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雄,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星锋,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花,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巧霞,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锦荣,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已死亡。上诉人苏国铭因与被上诉人金凤友、蔡巧霞、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陈守雄、郜星锋、刘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霞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国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