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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吕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9月11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顾某某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顾某某从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225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入境至中国打洛。当日10时许,三被告人分别乘坐杨某、胡某(均已行政处罚)的摩托车准备绕过打洛五分厂查缉点前往景洪,途经打洛镇曼歪村路口时,被正在开展查缉任务的勐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顾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顾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吕某、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顾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发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