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与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669号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L8067229-8。代表人:陈磊,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俊,该经营部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16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9196312E。委托代理人:袁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8.50元,由原告武穴市泓磊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黄 敢审 判 员 金楚才人民陪审员 熊清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