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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松木、朱永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松木,朱永阳,朱松伟,孝强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328号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委托代理人:邵领,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朱松木,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朱永阳,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朱松伟,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孝强石,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松木、朱永阳、朱松伟、孝强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松木负担。审 判 长  翟中宇审 判 员  陈兆丰人民陪审员  李延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