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志滔与卢琪文、李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滔,卢琪文,李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35号之一原告:林志滔,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路,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程,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卢琪文,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彩娣,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滔诉被告卢琪文、李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滔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原告林志滔已预交595元),由原告林志滔负担。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宝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