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民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栗宏、李耀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宏,李耀堂,朱秀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栗宏,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耀堂,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审被告:朱秀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栗宏因与被上诉人李耀堂、原审原告朱秀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向栗宏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栗宏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栗宏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栗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