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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燕堂、周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燕堂,周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288号申请执行人:傅燕堂,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周盛明,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傅燕堂与周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1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