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以功与徐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功,徐华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251号原告:赵以功,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徐华芹,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赵以功与被告徐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以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以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功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以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