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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以功与徐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功,徐华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251号原告:赵以功,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徐华芹,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赵以功与被告徐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以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以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功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以功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