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鸿慧有装饰建材店与被告顾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孤山镇鸿慧有装饰建材店,顾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111号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鸿慧有装饰建材店,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经营者:宫美荣。委托代理人:吕广军。被告:顾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鸿慧有装饰建材店与被告顾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孤山镇鸿慧有装饰建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