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小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旃喜,孙小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344号自诉人张旃喜,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孙小贝,女,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张旃喜以被告人孙小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旃喜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人已经实际履行欠款,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旃喜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