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会玲、卫文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会玲,卫文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特8号申请人:孙会玲,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浍滨街。申请人:卫文龙,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会玲与卫文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6月1日经侯马市浍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卫文龙欠孙会玲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卫文龙于每月30日前归还孙会玲3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二、如有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孙会玲有权要求卫文龙一次性归还全部未还部分的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会玲与卫文龙于2017年6月1日经侯马市浍滨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贺雪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