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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杨芸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杨芸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278号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774353-8,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22636000058705,营业场所为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南路298号1单元7号。负责人:陈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露,系公司员工。被告:杨芸帆,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岑巩县。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杨芸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