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强与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798号原告:XX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兼原告XX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156号,组织机构74380651-5。法定代表人:徐昌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特别代理),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娟、XX强与被告福建省顺昌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林娟、XX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娟、XX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娟、XX强共同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