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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春祥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6号原告:杨春祥,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郑军,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杨春祥与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春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