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春祥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祥,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6号原告:杨春祥,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郑军,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杨春祥与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春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