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远萍与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萍,张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张远萍,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502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远萍申请执行张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毕节市天河路二巷1栋1层1-4、5、6号商用房屋及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23016)0502执17号案件查封、冻结,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院(2017)黔0502执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