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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与许丽萍、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许丽萍,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翟山。负责人:卢远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行,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丽萍,女,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室。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泉山支行申请执行许丽萍、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已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内无大额存款;二被执行人在阿里巴巴账户无余额;二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二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证券部门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拉纳失信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