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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艾奇成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靖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奇成,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321号原告:艾奇成,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奇斌,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飞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靖男,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艾奇成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靖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奇成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冷水滩联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靖男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艾奇成负担。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