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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建生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生,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世纪强盛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49号原告郭建生,女,1971年5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大伟,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世纪强盛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政府**号。法定代表人戴岳,主任委托代理人岳保华,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北京世纪强盛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职员。原告郭建生(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人民陪审员  苏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