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诉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民初957号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253号负责人吴海霞,该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昭,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河路56号紫竹苑5座,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市和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大厦东座804室。法定代表人:韩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凝,女,住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诉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昭、曾维珍,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无故扣划原告的营业款38566元及承担追款期间的差旅费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无线刷长机一台,用于本店消费信用卡及银行卡刷卡消费。2015年9月11日,消费刷卡12522元,2015年9月16日消费刷卡12522元及2015年10月28日消费刷卡30853元,除扣除被告第三方的手续费后被告应将全部消费款转至原告银行账户,但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营业款38566元直接扣留,并没有转至原告的银行账户,事后也未通知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才向原告告“此款系盗刷”,但原告没有收到任何部门的处理通知,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货款,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事实胜于雄辩集银行卡收单服务、增值服务及应用技术系统研发于一体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发卡行、银联同商户之间一个中介。此案中,原告商户主张被扣的38566元于2015年7月消费并结算完成,但2015年9月持卡人向发卡人发起退单,表示非本人交易,按照银联规定,该笔款项应返还持卡人,业内称为“退单”。后被告对此笔交易向银联和发卡行“请款”,即要求核查此笔交易的真实性等,请求将此款项清算给被告,但银联和发卡行“二次退单”,即确定将此资金返还给原持卡人。现这笔货款不在被告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佛山市高明区金翡翠珠宝行与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无线刷长机一台,商户编号885440659980229。入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入账法人郑天明。2015年6月9日,佛山市高明区金翡翠珠宝行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签订了产品展销协议书,约定:……展销时间: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8日,在展销期间乙方(佛山市高明区金翡翠珠宝行)若有销售,甲方(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按该产品销售金额的5%抽取佣金,剩余销售金额甲方需在本次展销结束后20日内结付给乙方,逾期则每天按销售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5年7月16日,顾客在原告处使用被告提供的无线刷长机刷卡消费38566元,随后被告将该货款按正常程序予以给付。而在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2日,顾客使用被告提供的无线刷长机刷卡消费刷卡12522元,2015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5日,顾客使用被告提供的无线刷长机刷卡20935元及2015年10月28日顾客使用被告提供的无线刷长机5091元,共计38566元被被告直接扣留,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向原告告知“2015年7月16日刷卡38566元系盗刷”,该货款已被银行“退单”,2015年7月16日顾家消费刷卡的38566元已退还给持卡人,上述三次扣留货款行为应是追回2015年7月16日盗刷的3856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扣划营业款依据、产品展销协议书、差旅费票据及被告提交的交易信息复印件等证据佐证,且这些证明材料均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属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无线刷长机一台,委托被告收取货款,即双方的委托合同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款38566元支付给原告,致使原告在使用被告提供的无线刷长机(商户编号885440659980229)的过程中损失了货款38566元,被告作为受委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原告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已履行了上述义务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原告在交易过程是有过错行为的证据,故被告扣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损失的诉请,因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货款38566元;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