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河南锟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河南锟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67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徐武江,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2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河南锟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孙白路与秦岭路交叉口西50米。法定代表人:郭延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161号富地国际A座14楼。负责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富照承担。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晓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