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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航航与耿杰林、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航航,耿杰林,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宋航航,男,汉族,。被执行人:耿杰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西环路农民工创业园区南路西。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宋航航与耿杰林、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杰林、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案件款2605.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2655.50元。经查,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陕EB52**解放牌车壹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