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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录忠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0号罪犯唐录忠,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9)桂市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录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锡艮、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914.20元(该款与自愿给付的21085.80元已暂存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桂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5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35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唐录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唐录忠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录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4.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录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录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