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舒新和与王志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郑州达嘎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新和,王志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郑州达嘎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025号原告:舒新和,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祥,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系原告舒新和之子。被告:王志刚,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主要负责人:周立华,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郑州达嘎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新和与被告王志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郑州达嘎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新和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汪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