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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伟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7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伟,男,1995年7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伟伟于2017年1月15日至30日期间,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涉案金额2900余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伟伟通过翻越外墙的方式进入义乌市佛堂镇恒安里一区2幢1单元1701室被害人龚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2、2017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伟伟通过翻越外墙的方式进入义乌市佛堂镇恒安里一区1幢1单元1702室被害人赵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黄鹤楼香烟两包。3、2017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伟伟通过翻越外墙的方式进入义乌市佛堂镇恒安里一区2幢2单元1601室被害人王某1时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谢伟伟已同样方式进入1202室被害人傅某家中,亦未盗得财物;被告人谢伟伟以同样方式进入502室被害人王某2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伟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赵某、王某1时、傅某、王某2的陈述,手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谢伟伟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伟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伟伟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