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孙正刚、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宣化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孙正刚,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宣化大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929号原告:张学明,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孙正刚,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宣化大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安平街。负责人:姜亚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三路林业大厦7层。负责人:杨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宽,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张学明与被告孙正刚、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宣化大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学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学明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