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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庆新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台安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台安县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1043号原告:肖庆新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台安县分公司,地址:台安县胜利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于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红松本院在审理肖庆新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台安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庆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肖庆新负担。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