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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姚鹏、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鹏,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陶明,邝贵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83号之二申请人:姚鹏,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西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66479881XX。法定代表人XX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陶明,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邝贵宾,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姚鹏诉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陶明、邝贵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已查封被申请人邝贵宾的相关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萍房权证安字第××号、20××22号、20××42号���20××10号、20××11号、萍房权证开字第××号。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邝贵宾下列权证号所对应房产的查封(萍房权证安字第××号、20××22号、20××42号、20××10号、20××11号、萍房权证开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