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岐辉抢劫、绑架、强奸、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30号罪犯李岐辉,男,1987年2月1日出生,瑶族,广西富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富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岐辉犯抢劫、绑架、强奸、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岐辉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贺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岐辉犯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行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5日交付执行。罪犯李岐辉于2015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李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岐辉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3分。该罪犯于2016年10月1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一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凭证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岐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岐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2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