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聊城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唐学波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唐学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739号之一原告:聊城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岳银素,总经理。原告:唐学波,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聊城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宝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聊城市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杰,山东聊城市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聊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唐学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唐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