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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毛羿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302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羿,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羿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毛羿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毛羿来到自贡市高新区汇东路“盐工号子”火锅城楼下,见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便上前将失主张某某停放在此牌号为川C281543红色“喜源”牌TDR05Z电动自行车盗走。尔后,被告人毛羿将该车骑到同兴路进行销赃获赃款400元予以挥霍。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毛羿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自首材料;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车辆信息;失主张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毛羿的供述;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毛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毛羿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被告人毛羿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毛羿违法所得的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毛羿退赔失主张某某被盗的红色“喜源”牌TDR05Z电动自行车一辆或者同等价值的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安 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艳丽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毛羿盗窃罪量刑表 被告人 毛羿 案由 盗窃罪 案号 (2017)自流刑字第00162号 审级 一审 审判长 承办人 安利 合议庭成员 独任审判员 安利 罪名 盗窃罪 (新罪)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毛羿来到自贡市高新区汇东路“盐工号子”火锅城楼下,见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且无人看管,便上前将失主张某某停放在此牌号为川C281543红色“喜源”牌TDR05Z电动自行车盗走。尔后,被告人毛羿将该车骑到同兴路进行销赃获赃款400元予以挥霍。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毛羿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550元。 确定量刑起点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毛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毛羿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被告人毛羿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定刑幅度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起点幅度 3个月—6个月 参考值 5个月 确定值 6个月 确定量刑起点需要说明的理由 确定基准刑 增加刑罚量情形 增加刑期 基准刑 基准刑=量刑起点(6个月)+增加刑期(0年)= 6个月 确定各种增加刑罚量的情形需要说明的理由 确定宣告刑 确定调节结果 先适用量刑情节 参考值 确定值 后适用量刑情节 参考值 确定值 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 +8% +10% 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1% -15% 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拟宣告刑) 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拟宣告刑)=基准刑(6个月) ×(1+从重处罚百分比总和(10%)-从轻处罚百分比总和(15%))=6个月 确定各个量刑情节调节幅度需要说明的理由 合议庭调整 增、减幅度 不调整 调整结果 6个月 主要理由 宣告刑 处以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6个月 附加刑 罚金1000.00元 前罪判处刑罚 8个月 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0个月 前罪附加刑 并罚结果 总和刑期 6个月 主刑 处以刑事处罚 有期徒刑 6个月 缓刑 是否使用缓刑 否 缓刑考验期 0年 附加刑 罚金1000.00元 备注 是否经过审委会讨论 否 理由 本表只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案件;量刑过程中以“月”为计量单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