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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猛与贵州益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猛,贵州益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659号原告:邱猛,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思南县。被告:贵州益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塘大道出口。法定代表人:王再艳。原告邱猛与被告贵州益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益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黄豆款47795元,并按1.5%从2017年1月25日起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加工豆制品出售,于2016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合同书》,在原告处赊购黄豆399袋,价值101745元,每袋���价255元,合同还约定了按每月1.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1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按市场价每袋205元计算退还190袋黄豆,还欠62795元,诉讼过程中支付了1.5万元,实际尚欠47795元。被告益农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益农公司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及原告起诉状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答辩,应视为放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利,也视为其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邱猛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益农公司应当支付欠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贵州益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邱猛支付欠款人民币47795元,并以4779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5日起按每月1.5%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贵州益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