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7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博凡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市博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57号原告: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海港开发区盛世景苑小区第***楼*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博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六道二十二路***号。原告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博凡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唐山海港捷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