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姚禹丞与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禹丞,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92号原告:姚禹丞,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雪,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84142-8),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902)。法定代表人:梁煜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8269744),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大街一段5号。负责人:孙利。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5977U),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大堡村。法定代表人:姜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禹丞诉被告沈阳融宝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禹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禹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禹丞承担。审 判 长 刘静明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