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金峰与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峰,范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985号原告:杨金峰,男,汉族,1989年3月23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增,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杨金峰诉被告范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不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