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华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华俤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89号罪犯曹华俤,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华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继续追缴被告人曹华俤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因漏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2)南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华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林香发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林进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华俤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华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华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曹华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曹华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有犯罪前科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华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