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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项新忠与被告汪庆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新忠,汪庆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554号原告:项新忠,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庆宝,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项新忠与被告汪庆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新忠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项新忠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项新忠负担。审 判 长  邹建明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人民陪审员  傅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邵蕊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