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缪青松申请执行周勇提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青松,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青松。被执行人:周勇。本院在执行缪青松与周勇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勇履行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勇在邮政储蓄银行威远县支行的房屋租赁费5.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