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勇与敬雪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敬雪华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837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勇,男,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敬雪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生于1955年4月22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敬井伦(敬雪华之父),生于1946年10月1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110127867。原告(反诉被告)刘勇与被告(反诉原告)敬雪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敬雪华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刘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敬雪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勇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敬雪华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敬雪华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刘勇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琴审 判 员 王国洪人民陪审员 雷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段玉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