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姚闯与吴利军、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闯,吴利军,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73号原告姚闯,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利军,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关乡王孙庄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3号楼一、二层。代表人班文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闯与被告吴利军、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闯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邝敬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