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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春浩与唐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浩,唐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浩,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唐桂芬,女,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赵春浩与被执行人唐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给付本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737元,同时负担执行申请费8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桂芬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3000元履行义务,共划拨至66612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凤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