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武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九号五栋大楼C座13层。负责人周宇峰,主任。被执行人武常刚,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630号裁决,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武常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武常刚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但被执行人武常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常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常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九百一十八元四角二分,并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以三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常刚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六百九十九元零七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常刚应���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常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郭树明执行员 邢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