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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6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民诉被告田安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民,田安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6民初69号原告:胡志民。被告:田安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民诉被告田安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以双方已和解所欠工资款已给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华审 判 员  郜喜根人民陪审员  夏宝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闫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