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6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民诉被告田安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民,田安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6民初69号原告:胡志民。被告:田安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民诉被告田安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民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以双方已和解所欠工资款已给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华审 判 员 郜喜根人民陪审员 夏宝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闫许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