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代成叶与李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成叶,李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代成叶,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吉祥巷1号院1号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李静林,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下寺湾采油厂职工,现住甘泉县城内技术监督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代成叶与李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静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静林支付申请执行人代成叶4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于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李静林已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旭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