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6应金伟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金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金伟,曾用名殷金伟,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应金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苏068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应金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应金伟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发还被害人倪某。原审被告人应金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金伟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应金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应金伟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金伟撤回上诉。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永梅审判员 杜吉华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全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