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斌判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62号克山县法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高斌,男。关于克山县法院对被执行人高斌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229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成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斌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刑初字11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