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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斌判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62号克山县法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高斌,男。关于克山县法院对被执行人高斌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黑0229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成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斌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本院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刑初字11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立明 来自